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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2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8]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2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8]11号

2018年10月22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鼓励研发创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等规定,对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首次申请开展的新项目,仍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本市已有医疗机构开展的新项目,其他医疗机构向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后,可以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本市现有价格水平执行,并在临床开展该新项目前将实际执行价格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新项目成本和价格的监测评估。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水平等。各级卫生和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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