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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等项目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30

发文字号

穗价[2014]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30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等项目内容的通知

穗价[2014]28号

2014年1月30日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等项目内容的通知》(粤价[2013]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规定,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政府指导价执行,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浮10%执行,一级下浮20%执行(详见附件)。

  二、“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所规定允许加收的项目,除药物、特殊医用耗材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上述规定的浮动比例加收。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托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适当下浮,自主确定具体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从化、增城县级公立医院按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原则在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础上调整,“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按本文规定对接。

  六、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等项目内容的通知

  粤价[2013]226号 2013年9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12]10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2]109号)执行以来,有关医院反映“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等项目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有待明析和完善(详见附件),现予以明确(详见附件)。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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