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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毒血清学试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9

发文字号

穗价[2014]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9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毒血清学试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4]139号

2014年9月29日

各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毒血清学试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列病毒血清学试验等项目为政府指导价。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公布的价格执行,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下浮10%,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浮20%。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托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适当下浮,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市物价局穗价[2010]14号文件对应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物价局穗价函[2014]627号文同时废止。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物价局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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