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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2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的通知

2007年11月2日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我厅对2004年制定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简称《基本药物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在诊疗施治中尽量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努力提高可纳入报销的药费比例,减轻参合农民药费负担。

  二、参合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未纳入《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时,应事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

  三、《基本药物目录》按三级、二级、一级及村级分四级医疗机构分别制定,在全省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按级别统一执行,各地不得对目录中的药品种类进行增减。

  四、《基本药物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2004年省卫生厅印发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鲁卫基妇发[2004]17号)同时废止。今后,我厅将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海立,电话:0531-678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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