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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首批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药品信息及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7]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示首批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药品信息及结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15号

2017年5月10日

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我市深化医改工作任务,按照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经与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将5月3日至5月9日公示期内无异议,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低于现行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信息及拟衔接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5月12日至5月16日,公示5天。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下调部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低于现行医保支付标准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下调医保支付标准。
  (二)未在2017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参加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以及5月3日至5月9日信息采集情况公示期内提出申诉质疑且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医保药品,不列入本次信息公示和申诉范围。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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