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07-25
渝办发[2007]20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07-07-25
重庆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后疫病防控工作,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后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7]20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重庆灾情时关于“切实做好灾后防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抗大汛、救大灾、防大疫”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行动,全力打好灾后疫病防控工作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抗洪救灾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各项灾后疫病防控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工作目标,夺取抗洪救灾的最后胜利。
三、开展时间
2007年7月26日至8月14日,为期20天。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加强灾后清淤和环境卫生消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市政、环卫部门和专业队伍,加大灾后环境清除淤泥和垃圾的力度,特别是对背街小巷要加快清淤进度,对所有受淹地区清淤工作不留死角。全市各级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贸流通、市政和爱国卫生部门,要组织消杀专业队伍,广泛发动受灾单位和群众参与,及时做好洪水淹没地的各种环境清理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对动物尸体进行消毒深埋处理,对水淹地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网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分散供水网点、住宅、厕所、农贸市场、垃圾点、灾民临时聚居点等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全面实施药物喷洒消毒杀虫处理。
(二)加强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洪水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饮水卫生安全。全市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保护监督与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集中式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被洪水损毁和淹没的分散式供水水井进行清淘、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各类供水单位特别是乡镇水厂,必须严格加强制水管理,强化饮用水质消毒。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灾区水淹后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必须进行集中处理和销毁,严防食用后发生中毒事件。各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灾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的作用,做好灾后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工作。
卫生部门要在分析当地灾情、疫情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力量,加强灾后餐饮食品卫生监督,对被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进行严格卫生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严格控制受灾地区集体性聚餐,同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与调查处置工作。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对市场巡查的力度和密度,防止霉变食品、死禽畜、死鱼及腐败变质食品上市销售。要加大对米、面、油、饮用水和肉类、家禽类等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的监测和检查力度,严防假劣和被淹食品以及病、死的禽畜肉流入市场。
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桶装水、糕点、肉禽制品、方便食品等的抽查力度,加大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整治力度。要重点监督被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恢复生产中原材料使用情况,加强对生产线、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的监测,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
农业部门要加强灾后动植物的疫病防治,切实抓好消毒灭源工作,及时、彻底对死亡动物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要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过往动物及其产品的查证验物和预防消毒,杜绝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入流出。
商贸流通部门要加强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屠宰企业和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监控,严格定点屠宰制度,严防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防止受灾地区病害猪肉、酒类制品上市。
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切实做好灾后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疾病监测与控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卫生部门要严格实行救灾防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发现、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有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网络报告,无网络报告条件的或灾后网络未恢复正常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后,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由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立即通过网络报告。
县级以上综合性的医院必须开设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发现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同时防止交叉感染。
一旦发现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其他传染病聚集或爆发疫情,或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系统”上报初次、进程、结案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每日、每周及时分析霍乱、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炭疽、感染性腹泻的疫情情况和发展趋势,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开展防病知识科普宣传,消除公众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教育和指导群众提高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要迅速编印健康宣传资料在受灾地区张挂和发放,组织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驻村干部深入灾区开展健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增强灾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市级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近期,市政府将组建多个督导组对各区县(自治县)灾后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指导和督查。
(二)迅速行动,分工协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沟通制度,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迅速在全社会形成灾后疫病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保障,严肃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专项行动所需经费和人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灾后疫病防控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制,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和措施不力而造成重大食品或饮用水污染中毒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蔓延以及发生霍乱疫情二代病人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汇总表及时上报市政府,抄送市卫生局。
附件: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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