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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2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正文内容

关于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5月23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142号)文件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院制剂纳入范围: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医疗机构自愿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向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及价格证明性文件。
  4.医院制剂药检报告和说明书。

  三、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8年5月28日前,携带申请医院制剂需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大庆市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备案表》,到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核准备案,未备案核准的医院制剂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联 系 人:于泽钦 于宝凤
  联系电话:618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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