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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9-03-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3-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2019年3月12日

  根据2018年8月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8]9号)要求,《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内容已被清理,现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人社规[201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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