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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5

发文字号

沪卫计药政[20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7]8号

2017年11月1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善药品遴选制度,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要求,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组)”)作用。根据实际用药需求,坚持在满足临床治疗需求基础上适度从紧的原则,完善药品遴选制度,精简药品目录,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探索开展药品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不断优化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药事委员会(组)要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遵循药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原则,梳理分析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建立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药物、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等。对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明确药品使用原则,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监测
  重点监控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原则上不得随意扩大规定的适应症、疗程、剂量。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各科室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药品使用范围,科学设置预警标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统计分析重点监控药品使用信息,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的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积极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和指导临床用药等方面的作用,各医疗机构要探索开展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处方实时前置审核工作,并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监测。

  三、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在药事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等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工作。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全部纳入专项点评范畴,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点评具体工作,出具的书面点评报告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报医疗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处理。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细则,健全处方点评工作例会制度、处理意见公示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医师约谈制度等。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重点监控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四、加强合理用药培训,规范重点监控药品使用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要组织开展所辖所属医疗机构之间重点监控药品合理使用经验交流。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科室之间合理用药经验交流,并结合日常开展的合理用药培训工作,加强医务人员重点监控药品合理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对临床医师的用药沟通与指导,进一步提升临床医师处方水平,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安全合理使用。

  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能
  市卫生计生委将结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药事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督导等工作,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的抽查。同时,将委托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适时对各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开展督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要对所辖所属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院长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实施管理,对因不合理使用重点监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除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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