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7-11-13
鄂安办[2017]10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17-11-13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安办[2017]102号
2017年11月13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办,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同时”工作流程图和“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严把评审和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整改。
省安监局负责管辖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中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一般应不少于2人;其他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组长人选原则上由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担任。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省或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不少于2人。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二)落实安监部门监管责任。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省安监局负责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以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州)安监部门负责市(州)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以及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县(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自建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要求,提高这些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
(三)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各负有“三同时”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湖北省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鄂安监发[2014]98号)中所明确的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省安监局做好监管工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三同时”工作,并将全省建设项目情况每年定期汇总抄送省安监局。
省国资委要督促省出资企业落实“三同时”工作,省住建委、省国防科工办要督促主管行业企业落实“三同时”工作,对“三同时”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纳入考核体系,每年将落实情况定期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省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与同级安监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共享信息,有效形成“三同时”监管合力。
(四)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责任。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有关编制要求来编制报告和专篇,服务过程必须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对服务机构存在检测、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不符合编制规范要求、危害因素辨识不全、检测失实、评价与实际不符、危害类别定性不准、设施设计不完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服务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并予以通报。
二、强化监督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三同时”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积极采用明察暗访、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等非审批手段,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
(一)明确核查重点。坚持“查安全生产必查职业卫生、查职业卫生必查‘三同时’、查安全设施必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原则,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推行分类核查。对接收来自建设单位的验收方案和工作报告要进行登记,及时出具回执(样式见附件1),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和档案资料,并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核查。核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高低不同实行分类监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100%进行全覆盖式核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按照“双随机、两公开”的方式抽取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核查。核查时要对接收的材料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监督核查记录表(附件2)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监督核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监督核查意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对存在问题的材料要督促建设单位按核查意见限期整改。
(三)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对存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弄虚作假出具报告等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对未按规定开展“三同时”工作的建设单位,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一是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缺哪项补哪项”的原则,分别限期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二是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的,要责令其限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别的要责令其限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结果中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三、强化考核通报,建立长效机制
(一)完善考核细则。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三同时”工作纳入年度市(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安监部门掌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工作等方面情况。省安监局定期评价通报制度将各地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和工作报告上报情况纳入统计范畴,定期汇总评分。对涉及“三同时”管理工作的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将相关工作要求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检查通报。省安监局每年要对市(州)安监部门开展“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开展建设项目信息统计、不实施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的地区将进行全省通报。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安监部门要对辖区现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填报《湖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调查表》(附件4),首次填报的为2016年1月1日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及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核准或备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
各地安监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情况(附件5)汇总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222号)废止。
请将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及辖区有关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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