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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指定院前医疗急救专业培训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3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指定院前医疗急救专业培训机构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

北京急救中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院前急救工作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为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非急救医学专业医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上岗前专业培训,现指定你单位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全市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以及相关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请你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培训大纲、专业培训教材和有关考核管理办法。我委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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