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400客服电话

  • 购买数据产品

    400-9696-311 转1

  • 定制咨询业务

    400-9696-311 转2

  • 数据与AI定制业务

    400-9696-311 转3

  • 商务合作及其他问题

    400-9696-311 转4

  • 投诉及建议

    400-9696-311 转5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6-13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10〕125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符合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条件,可承担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名录、各机构承检范围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危害人身健康的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食品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质检食监函【2010】125号附件.xls

<END>
更多政策标签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热门政策标签

艾滋病
2223篇相关
恶性肿瘤
2075篇相关
糖尿病
2007篇相关

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3,065亿元
2026年Q1总销售额
6.14%(2026Q1)
TOP5企业市场份额
核心能力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更多信息,请进入市场洞察中心查看

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部门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地域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