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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4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7]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75号

2017年5月2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财[2013]108号)、《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14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完善救助基金支付的审核流程,加快审核和支付进度,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和完善院内救助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按要求积极、及时救治患者。各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应急救助的工作管理部门,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管理部门接到临床科室收治无法核实身份或无力缴费患者的报告后,要指导和配合接诊科室按照《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救治结束后,要按规定收集申报材料,定期向当地基金经办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在榕省属医疗机构(含福州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向福州市医保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三、按时报送救助信息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要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的疾病应救助信息(《通知》的附表1、2),于每年6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的相关信息,12月5日前报送6月1日至11月30日的相关信息,报送的救助信息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医政处邮箱。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开通后,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以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联系人:易必欣、伍越,联系电话:0591-87850554、87845009(传真),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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