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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淄安监发[2015]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淄博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淄安监发[2015]29号

2015年3月13日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市局各科处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各培训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52号)和《淄博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淄办发[2010]2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强化培训监管,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资格培训考核
  为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参加培训,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可合并办班。各级安监部门要按行业组织好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特别是涉爆粉尘、涉氨、人员密集场所企业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52号)的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暂由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负责。今后,各区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标准,可设立非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点,从事本区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本文件分工,参加市级组织培训的由市安监局考核发证,参加区县组织培训的由区县安监局考核报市安监局审核发证。

  二、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各区县安监局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逐个单位、逐个岗位进行摸查核实,彻底摸清特种作业人员特别是危化品、非煤矿山和制冷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底数,做到工种不遗漏、人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要立即组织培训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较少,区县又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由市安监局统一协调安排培训。市管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摸查核实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底数,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

  三、进一步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培训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档案,保障培训经费,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管理的组织者和带领者,是安全生产一线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提高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及业务素质,对杜绝班组的“三违”现象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至关重要。各区县要在继续抓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班组长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和标准可参考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要摸清辖区内班组长底数,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规范培训内容和时间,加强培训考核,建立班组长培训档案。市管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对本企业班组长进行培训考核。2015年,重点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硬件条件设施,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制度和档案,学习使用《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本(第三版)》。

  四、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的监督管理,注重培训过程监督,防止培训机构擅自缩短培训时间,降低培训质量。要建立严格的点名考勤制度,采取面部识别考勤,凡考勤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不得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培训机构要严格组织培训,落实培训大纲规定的时间、内容,不得简化培训过程。各培训机构要强化对学员的理论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培训,确保学员掌握理论和实际操作知识。今后,市安监局每月将各培训机构的理论考核通过率、实操考核通过率和学员考试违纪率进行通报,排名靠后的,将采取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培训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各区县安监局要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执法监察队伍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对各类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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