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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4-07

发文字号

淄食药监办[2015]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淄博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6

颁发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的意见

淄食药监办[2015]61号

2015年4月7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文昌湖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强化问题导向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提升监管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原则和目的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采取与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要求其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权限
  (一)约谈范围。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2、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
  3、存在不按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经营的行为;
  4、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5、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抽检结果异常的;
  6、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7、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二)约谈权限。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对存在较严重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必要时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工作由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科室组织实施,分管领导主持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三、约谈程序
  (一)送达通知。约谈前,负责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作《约谈通知书》(附件1),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人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二)约谈人员。监管部门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安排专人记录。拟对被约谈单位立案查处或已立案查处的,会同案件承办部门组织约谈。市局组织约谈的,可邀请被约谈单位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同参加约谈。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约谈方式和议程。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主要议程:
  1、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2、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3、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4、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约谈事项
  (一)约谈内容:
  1、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2、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3、告知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4、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5、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二)约谈文书制作。约谈现场制作约谈记录,约谈主持人及其他参加约谈的人员、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约谈记录》(附件2)上签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并保存有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是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约谈取得实效。同时,约谈工作不影响、不代替依法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二)要建立完善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约谈通知、约谈记录、企业整改情况、视频录像等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三)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关整改情况应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本意见自201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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