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淄安监发[2015]27号
2015年3月11日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市管企业: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市局决定在用人单位全面推进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一)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为此,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客观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总体情况、生产工艺,不得隐瞒、缩小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确保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
(二)按照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严格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要针对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按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认真完成整改。受技术水平和工艺条件所限,确实难以治理达标的,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内作业。
(三)及时上报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并及时将定期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上报安监部门。其中,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报市安监局,其它用人单位分别报所在区县安监局。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各级安监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质量,确保实效
(一)严密部署,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现状评价的工作程序、报告编制、质量控制、服务要求,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整改效果和整改时限以及报告的提交等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同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促进知识更新,提高诚信意识,严格报告质量。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布点采样,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要全面进行现状评价,做到应检必检,应评必评,如实出具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在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三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全面、准确,对不符合项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的建议,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评价报告,整改过程应在评价报告中有所体现;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以用人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待整改完成后,技术服务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核,出具整改复核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对个别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应提请各区县安监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二)服务大局,确保实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各区县安监局的监管,按照时间计划安排,推进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受利益驱动、不负责任,报告与实际差距大,起不到应有作用,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三、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广泛动员,摸清底数,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各区县安监局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或传达到各用人单位,并召开专门会议,认真部署,广泛动员。二是要尽快理清本辖区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底数,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带动其他行业,加快推进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力争在3年时间内完成首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三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分级上报和分级监管,采取先大后小,先“严重”、“较重”后“一般”的原则,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计划安排。计划安排要详实,具体到用人单位、实施评价、检测的截止时限(以报告报送时间为准)。各区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安排,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二)加强督导,严格管理,动态抽查。一是要加强对工作进度的督导和调度。要以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要通过日常调度,组织培训以及现场检查等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二是要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回执”制度。各区县安监局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规定,对所属辖区内用人单位上报的定期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自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三是要采取检查抽查制度。市安监局将对市属以上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区县监管的用人单位工作进展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三)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分类处理。为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要组织专项的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的,按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按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业务直至撤销资质等处理。对各区县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进展与完成情况,在市局网站及时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