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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宣传报道统计月报和季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6

发文字号

威卫计宣[20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6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实行宣传报道统计月报和季通报制度的通知

威卫计宣[2015]1号

2015年3月16日

各区市卫生计生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宣传报道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鲁卫宣传字[2014]7号)要求,为及时掌握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宣传报道情况,推动各单位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刊发新闻稿件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卫生计生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制定了《关于实行宣传报道统计月报和季通报制度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关于我市卫生计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亮点、经验措施等内容的报道。

  二、统计范围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内参、光明日报、健康报、中国人口报、中国中医药报、人民网、新华网,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人口健康报、山东卫生计生、大众网等。

  三、统计形式
  重点统计标题、媒体名称、报道日期、媒体级别、版次/栏目、字数/时长。

  四、其他事项
  (一)每月4日前将《宣传报道统计月报表》(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委宣教科。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一季度《宣传报道统计季报表》(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宣教科,并把新闻稿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同上报宣教科,定期进行通报。
  (三)此项工作纳入年底对各单位宣传工作的考核内容。

  联系人:初康敏
  电 话:5898216
  邮 箱:whswjwx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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