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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4

发文字号

牧医字[2007]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4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牧医字[200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含石河子市):
  为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签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27号),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月30日前为各地(州、市)自查阶段,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总结报告和附件要求填写的表格一并于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兽医局检疫监督处,并抄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

  二、我厅将组织检查组于9月20日至10月10日对部分地(州、市)进行抽查,抽查的地点另行通知。

  三、各地(州、市)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宣传,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新《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实施和迎接全国的检查做好准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俞新荣 0991-8523606(电话) 010-8565485(传真) E-MAIL:zzqfzb@163.com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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