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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15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510号

2004年7月15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速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二、上海紫源制药厂为本市氯胺酮原料药生产企业;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冈制药厂、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为本市氯胺酮注射剂定点生产企业,请上述企业在充分分析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速将本企业2004年下半年度氯胺酮生产计划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氯胺酮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报送氯胺酮原料药来源和需求量),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氯胺酮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下达的氯胺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三、从2004年7月15日起,本市氯胺酮制剂生产企业应将氯胺酮制剂销售给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本市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为:国药集团医药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氯胺酮制剂。

  四、本市不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须将现有氯胺酮库存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库存氯胺酮可以销售到2004年10月31日止,且每次销售必须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五、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氯胺酮的日常监管,并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氯胺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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