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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3

发文字号

闽卫办中医函[2016]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3

颁发部门

省教育厅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中医函[2016]40号

2016年6月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教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则上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开展中医学专业招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生的,招生学校须将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规模,通过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二、鼓励支持大专及以上层次中医人才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开展中医学、针灸推拿、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加强本土化人才培养,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本科学历中医临床医学人才,现有招收中医临床专业的院校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应扩大招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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