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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清肺宁嗽丸”等八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2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乌鲁木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清肺宁嗽丸”等八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在大众媒体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状、不科学表示功效、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以及虚假宣传的“清肺宁嗽丸”等八种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采取行政措施的药品:
  清肺宁嗽丸(山西亚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14020286)、
  散结灵胶囊(西安方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61021600)、
  二十五味儿茶丸(西藏神猴藏药业生产,国药准字Z54020041)、
  双黄平喘颗粒(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00107)、
  仙灵骨葆胶囊(贵州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25337)、
  利脑心片(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国药准字Z20050127)、
  十五味萝蒂明目丸(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63020255)、
  睾丸片(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63020194)、
  以上八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市范围内一律采取下架暂停销售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药品广告更正标准》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

  各区(县)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务于2月1日前报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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