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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6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59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6月26日

  一、国家药监部门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规定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2001年7月,国家药监局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临床医院使用。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止目前仍未下发正式文件。

  二、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医保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为此,我局将中药配方颗粒参照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分别请示了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国家人社部回复:中草药的报销范围限制为中药饮片,不包含中药配方颗粒,且中药配方颗粒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人社厅回复:曾多次收到省人大和政协委员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省厅明确回复中药配方颗粒不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国家和省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动态,并根据规定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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