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6-19
鄂价监测[2015]9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15-06-19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价监测[2015]91号
2015年6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第5次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政策,了解掌握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变动情况,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依据《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和《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加强对医疗服务和放开药品价格监测分析,努力拓宽价格监测工作范围,抓好顶层设计,推动工作创新,更好地服务改革、政府宏观决策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医疗服务和放开药品价格监测,掌握了解医药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预警分析和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医药价格改革和监管调控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持医药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促进医药市场价格信息透明。根据《价格监测规定》、《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着力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体系包括各级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监测品种和相关制度等,力争尽快形成医药价格监测网络,完善医药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体系。
(二)制定《湖北省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1、科学合理选择报告单位和定点单位。报告单位为17个市、州价格监测机构;定点单位由省局指导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院中选择。定点单位应当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科学合理选择监测品种。品种的选择由省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和与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原则,重点监测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含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临床用量大、医保费用占比高的药品;罕见病、危急、重症用药和儿童专用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监测品种确定后,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进行临时调整,具体由省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科学确定采报价频率和时间。医药价格监测报告为月报,时间定为每月10日上报,遇节假日可顺延。对生产企业等调价周期较长的报价单位,报告周期可定为季报。遇突发事件需应急调查的,可临时提高报价频率。频率的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各市州物价部门应按要求抓好落实。
4、报送办法及审核。各市、州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本地数据,并按要求上报;省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全省数据审核、汇总,并负责对各监测点上报数据进行检查、抽查。全省汇总数据将通过省局网站和省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同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格监测中心。
5、建立考核机制。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式实施后,其考核评比纳入湖北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考核体系。为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省价格监测机构将依据《湖北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及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医药价格监测预警分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精神,对取消政府定价的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特别是与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部分低价药品、专利药品、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开展监测预警,掌握了解主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变动情况。同时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价格专项调查,为政府改革决策和价格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四)监测报价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依托现有监测软件进行报价。省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在湖北省价格监测报价平台中设定报价任务,并组织各市、州报价人员进行培训,再由市、州物价局负责对本辖区定点单位报价人员进行培训,并完成报价工作。第二步,结合省局大数据平台建设,开发医药价格监测报价软件,提高监测手段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并将其纳入《湖北省价格监测报价平台》。在报价软件开发设计完成并达到正常规范运行后,再组织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培训,确保各监测定点单位人员熟练掌握采报价工作流程、方法和基本要求。
(五)责任分工。省局农医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品种和监测范围的选择和确定,省局监测中心参与配合。定点单位由省局农医处、监测中心指导市、州物价部门确定。监测频率依据我省现有条件和监测工作实际情况,由省局监测中心和农医处研究确定。省局监测中心负责制定《湖北省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该报告制度,同时负责对监测定点单位及报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药价格监测的重要性,这是保障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在我省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拓宽价格监测范围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医药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指定专人负责。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拟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各监测定点单位要按要求按时采集价格并上报,确保医药价格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全面做好相关工作。在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式实施前期,各市、州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监测点筛选、布局、确定工作。监测点确定后,报省价格监测机构备案,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相关采报价要求按《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执行。同时将监测定点单位纳入信用系统,强化报价义务与责任,着力提高报送数据全面真实准确性。对拒不履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可按要求取消其监测定点单位资格,并于每年底,按照信用制度要求,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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