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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市场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1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7]1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市场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7]124号

2017年10月11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省管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药品市场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四、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的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我省低价药品管理,并严格按照“采购准入”规则开展相关采购工作。

  五、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制剂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六、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包括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公示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接受监督。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鄂价检[2015]67号)等规定,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加快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落实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八、《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14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政府定价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4]66号)按规定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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