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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4年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12日

各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医院:

  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3号)的要求,为做好下一步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建立省市联动、量价挂钩、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集中采购新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从体制机制上消除购销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流通体系;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有利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有利于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转变“以药养医”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集中采购工作。

  二、认真做好网上采购工作。市级价格谈判完成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集中公布中标结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和网上申报的采购量,与中标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金额、付款时间及质量保证、配送时间等各方责任,并同时签订《医疗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必须在省集中采购平台上,根据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网上采购。

  三、不得私自采购非中标产品,或超量采购。医疗机构不得私自采购非中标产品,或超合同数量采购中标品种。中标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短缺、断供等不能正常供应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确需增补品种的,由市卫生局集中组织与入围的其他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替补的采购产品及其价格。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需采购其他产品的,或采购量超出申报数的,应逐级上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采购。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生产经营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申报采购量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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