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有关医疗救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5-05-31
苏卫健[2005]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苏州市
现行有效
2005-05-31
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有关医疗救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苏卫健[2005]4号
2005年5月31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工业园区财税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公惠医院及协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工作,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市区居民。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证》)、或持有市卫生局发放的《苏州市市区居民大病困难就医证》(以下简称《大病困难就医证》)、或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职工救助证》)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的患者;持有《低保边缘证》,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市区农村低保户中的尿毒症患者。
二、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北区)]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精神病福利院(原普济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三、医疗救助金的标准和使用
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大病困难就医证》、《特困职工救助证》之一和医疗救助IC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1、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7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精神病人减免8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费用减免70%。
2、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 药费、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80%。
4、恶性肿瘤、白血病病人门诊化疗费用减免90%。
5、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金额减免70%,其中门诊药费减免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
上述减免费用的范围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
四、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法
自2005年6月1日起,按新的医疗救助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对已领取医疗救助IC卡并在有效期内的对象,可在市公惠医院或市卫生局按新的医疗救助标准对其医疗救助IC卡进行更新和延期;对新申领医疗救助IC卡的对象,凭《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和户口簿、身份证至市卫生局办理IC卡申领手续,其中参保者尚需携带医保IC卡,患有恶性肿瘤、精神病、尿毒症、白血病的需携带疾病证明材料,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携带《残疾证》。
五、实施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1、神经精神疾病的病种现定为精神分裂症、伴有精神症状的躁狂症、重症忧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等五种。上述神经精神疾病需由市广济医院或市精神病福利院出具疾病证明。
2、规范医疗救助的操作程序。在实施医疗救助的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医疗救助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医疗救助标准。
3、医疗救助对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时,必须携带《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大病就医证》、《特困职工救助证》之一和医疗救助IC卡,公惠医院应对上述证件的真实和有效性等进行认真地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卫生局联系。
4、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市立医院要完善内部会诊等配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困难人群服务。在为困难人群诊治疾病过程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把政府对困难人群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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