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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医特色诊疗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3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6]0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中医特色诊疗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6]023号

2016年12月13日

有关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中医诊疗能力,促进中医药技术和方法的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开展中医特色诊疗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6]17号),经专家评审和我委审核,分别确定中医薄弱领域专科20项、中医特色诊疗技术30项入选建设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2),并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

  二、中医薄弱领域专科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助总经费为20万元,其中2016年下达7.5万元;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资助总经费为3万元,2016年全部下达。鼓励区和建设单位给予经费配套。

  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我委招标文件精神和项目建设任务及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建设内容及经费预算不作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管理,完善项目建设工作的各项支撑条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和进度执行;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我委将加强对项目全程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相应档案记录范围,对考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建设资格。项目结束后,我委将组织对各项目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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