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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09]29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现决定如下:

  增加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化妆品、牙膏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辽宁省高分子材料食品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等3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检验工作;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3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质检总局食品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2009-11-09增设机构.doc

附表(食品添加剂、塑料包装材料、纸包装材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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