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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30

发文字号

豫卫医〔2018〕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到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准入。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照“二证合一”原则,在执业登记时办理互联网诊疗等业务审批手续。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办理流程,严格、规范把好准入关,并做好宣传公示工作。

三、严格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管。现阶段,依托省级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运行监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互联网医院均纳入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并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实时监管。逐步将各地互联网诊疗纳入全省统一监管平台。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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