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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及将五水头孢唑林钠列为头孢唑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5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函[2008]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及将五水头孢唑林钠列为头孢唑林的通知

晋劳社厅函[2008]45号

2008年1月2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鉴于抑肽酶注射剂可导致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通知暂停抑肽酶注射剂在我国的销售和使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8]36号)要求,决定从《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删除西药部分第760号的“抑肽酶注射剂”。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主要成份的函》(粤药监注函[2007]21号),经核定,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西药部分第24号“头孢唑林注射剂”的主要化学成份一致且剂型相同,决定将该品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请各市劳动保障局认真贯彻执行,并通知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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