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第一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的通知
2008-03-15
鄂食药监函[2008]9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08-03-15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第一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8]97号
2008年3月15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前期省内主要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现将10种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向社会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一、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双参酒”(国药准字B20020269),其功能主治为“补肾健脾,益气活血。用于脾肾亏虚,气虚血瘀所致的腰膝酸软,倦怠乏力,头晕目眩,气短懒言,食欲不振,肢体疼痛,麻木”。我省《楚天都市报》刊登的该药品广告宣称“对肾虚失眠、风湿骨病、哮喘病、心脑血管病、肠胃病有非常确切的治疗效果;一种药酒,多病同治”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国药准字B20020225),其适应症为“具有散寒除湿,活血止痛功能,用于痹症寒湿闭塞,淤血阻滞引起的关节疼痛,关节肿胀等症的辅助治疗”。我省《楚天金报》、《武汉晨报》及《武汉晚报》刊登的该广告宣称“某患者按疗程使用,多年的老风湿骨病根除掉;不含任何激素成份,安全可靠;标本兼治,又能对多种风湿骨病起到同时治疗作用”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做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龟固本酒”(国药准字B20020990),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健脾滋肾,祛湿活络。用于气血亏虚,肝肾不足所致的精神疲倦,头昏眼花,失眠健忘,食欲不振,夜尿频多,腰膝酸软,关节酸痛”。我省《楚天金报》刊登的该药品广告宣称“让数百万人彻底摆脱了心脑血管、风湿骨病、肾病、肠胃病、贫血、气管炎、哮喘、更年期综合症、前列腺炎等病痛的困扰,使患者全面进入彻底康复”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液(基英肽)”(国药准字H20003495),其适应症为“用于免疫功能低下,反复呼吸道感染,白细胞减少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肿瘤的辅助治疗,减轻放、化疗对造血系统的副作用,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我省《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 刊登的该广告宣称“一般患者服用3~5个疗程,临床症状基本消失,瘤体逐渐萎缩,是危、重晚期肿瘤患者首选药”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娥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其适应症为“对男性前列腺肥大及妇女更年期综合症有扶正培元,健脾安神、补肾的功能,对于前列腺肥大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疗效”。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武汉晚报》等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只需服用三个多疗程,消除病根,缩小前列腺;疗效确切,治疗广泛”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国药准字Z20053751号),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武汉晨报》等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新型中药,药物治疗可替代心脏手术;服用5~6个疗程,心电图正常,可彻底告别冠心病”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济南明鑫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苦参素片(龙鑫甘)” (国药准字H20051827),其适应症为“用于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以及病毒性肝炎肝纤维化血清学指标[透明质酸(HA)和Ⅲ型前胶原蛋白(PⅢP)]的改善”。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武汉晨报》等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 “直接对抗清除肝病病毒,阻断病毒DNA的复制和变异,对肝硬化、肝腹水有独特疗效,疗效持久停药不反弹”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青蒿喷雾剂”(国药准字Z20025887号),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化瘀止血,消肿止痛。用于大肠湿热所致炎性外痔,血栓性外痔”。我省《楚天都市报》刊登的该药品广告宣称“5秒钟渗入痔核、直击肛毒,迅速止痒止痛,全面敛血消肿,只需8~10天肛门肉块、痔核开始干瘪”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花消渴茶”(国药准字B20020426),其功能主治为“滋阴补肾,益气生津。适用于Ⅱ型糖尿病气阴两虚,肾气不足,可改善口渴喜饮,多食易饥,倦怠乏力,腰膝酸软,烦热失眠等症状”。我省《武汉晨报》、《武汉晚报》刊登的该药品广告宣称“全面治疗因受复合毒素侵害而产生的神经、心、脑、眼、肾脏等局部不病变,使糖尿病人彻底告别便秘腹泻、手足麻木、下肢坏疽等糖尿病并发症”等。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做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味乳香胶囊”(国药准字Z20025226),其功能主治为“干黄水。用于四肢关节肿痛及湿疹”。我省《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刊登的该药品广告宣称“针对病根治疗,解决痛风根本;修复病变损伤,消除并发症,使痛风石全面消除”等。利用患者的名义做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已将以上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请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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