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08-23
抚府办发[2017]8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抚州市
现行有效
2017-08-23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7]82号
2017年8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1号),省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赣医改办字[2017]15号),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12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结构调整,总量控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以上一年度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综合加成收入的90%为基数,二是以“双信封”议价及实行“双信封”集中挂网限价采购的药品所挤出的水份总额的80%为基数,20%部分让利于民。兼顾增量因素,经科学测算,在总量内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
(二)坚持公益性。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不增加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为前提,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体现差别化。根据医院级别、医护人员职称高低、医疗技术难易程度、中西医类别等进行等级划分,实施差别化调整。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部分检验服务项目价格。
(四)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首先,以市十所城市公立医院[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综合加成收入总额的90%和“双信封”议价及“双信封”实行集中挂网限价采购所挤出的水份总额的80%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其次,进行收入结构监测,重点监测疗效可靠、技术先进、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项目,依据监测结果再进行调整。以后,根据年度增量和监测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直至医疗服务价格回归合理性。每轮调整均兼顾增量因素,增长幅度与本市GDP、医保基金增长幅度相协调,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实施范围
抚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执行标准: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执行三级指导价格,城区9家医院[即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和各县(含东乡区)人民医院、中医院执行二级指导价格,其他医院执行一级指导价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一级指导价的80%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自2017年8月31日24时起,抚州市十所城市公立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全部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
1.适当降低部分检查检验收费。按照合理弥补成本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部分检验收费标准,防止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现象发生,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
2.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适当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收费标准,以合理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三)调增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门诊诊查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结算。
1.调增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根据参保类别分别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报销范围,超过医保封顶线后纳入相应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调增后的门、急诊诊查费按“保基本”的原则,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即统一由医保基金报销13元),专家门诊诊查费报销与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同等费用。
3.门诊诊查费有效期为24小时,同一患者在同一医院、同一专科、同一职称等级医生多次就诊的,24小时内不得重复收取。
4. 为方便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开药,增设便民门诊收费项目,各医院开设的便民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下医院定为1元/次,三级医院定为2元/次。
5.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部分补偿率不到位的公立医院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政策进行平衡,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
(四)城市公立医院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消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和就诊卡、门诊病历工本费。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改革共调整80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占全省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20.35%。
(一)调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次改革共调高78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58项,临床诊疗类669项(包含手术、临床各系统诊疗、血管介入诊疗等)、中医及民族医类54项。(详见《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二)调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次改革共调低2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磁共振、CT等大型设备检查14项,检验12项。(详见《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三)本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为基础,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均遵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7年8月31日24时起执行。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是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发改、物价、人社、财政、审计、卫计等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加强监测,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尤其是各有关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政策。从2017年8月31日24时起,抚州市十所城市公立医院[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全市各级医院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发改、物价、人社、财政、审计、卫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行问责。
(三)及时做好改革衔接工作。发改、物价、卫计、人社等部门,尤其是卫计、人社和公立医院,要在2017年8月31日24时前完成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软件修改以及数据和报销政策对接、系统更新,确保医院工作正常运行。
(四)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发改、卫计、人社等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政策的解读、宣传,尤其要宣传好此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只是结构性调整,不会增加患者负担,此外还有利于遏制“大处方”、“大检查”,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将有关改革政策张贴在医院醒目位置。同时,加强医务人员医改政策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看病用药费用负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地执行的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价格调整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抚发改收费[2015]19号)停止执行。本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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