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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省立金山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5-05-26

发文字号

闽价医[2015]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省立金山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医[2015]179号

2015年5月26日

省立金山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特需病房床位的请示》(省立金山[2015]2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详见下表:

  病房类型   病区(床号)   床位数量(张)   最高收费标准(元/床日)   说明
  高档套房   08-01   1   600   不再另收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母婴同室的婴儿床位费、陪护人临时卧具租用费。对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不再收取消毒费。  院外电话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
  09-01   1
  10-01   1


  本文核定的标准为你院特需病房床位的最高收费标准,你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调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上浮。

  二、你院应按闽价医[2012]37号《通知》要求,尊重病患者的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特需床位,同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布床号及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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