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9-23
云政办发〔2021〕44号
指导原则
云南省
现行有效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覆盖范围
(一)药品范围。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外,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质量可靠、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并对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进行标注。推进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其他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探索我省短缺药、“孤儿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保障药品供应。(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二)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三)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二、完善采购措施
(四)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积极参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做好药品报量、采购合同签订、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确保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到位,让全省群众及时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五)推进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结合我省医疗机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保障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探索采取跨省联盟、省内州市联盟、医疗机构联盟等多种形式,集中采购,以量换价、量价挂钩,分层分类分批推进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不断扩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覆盖面。(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六)合理确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和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上年度药品使用量、医疗技术进步、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各级医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确保采购量基数真实准确。(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七)完善采购规则。在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外,明确采购质量要求,合理遴选药品品种、确定采购量,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完善竞争规则,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并探索建立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进行集中采购。(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八)遵守采购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三、完善配套政策
(九)做好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定期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送供货清单,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按照规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督促做好中选药品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省医保局牵头;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十)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照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进院。医疗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也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保持临床用药稳定衔接。对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法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实行备案采购,确保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照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主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十一)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程质量监管。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逐步扩大中选药品的抽检范围,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沟通机制,加快推进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省药监局牵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支付政策。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照采购合同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年度购销合同总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十三)完善激励机制。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政策。适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十四)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对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省医保局牵头;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医保局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注重改革集成,落实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省医保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加强监测分析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完善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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