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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25-10-31

发文字号

市监特食复函〔2025〕125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25-10-31 02:5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过渡期届满后未换证有关问题的函》(粤市监食特函〔2025〕10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已注册备案的非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予以规范。

根据《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要求,过渡期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过渡期内准予注册或转备案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或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请你局及时梳理“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情况,对于过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产品,应指导有关生产经营者按照现行要求规范并换证后再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保健食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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