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08-02
藏医保〔2022〕4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2-08-02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第二税务分局,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市场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压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承诺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21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并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2022年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2022年8月之前的职工医保欠费不在本次缓缴政策范围内。缓缴期间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不办理退费业务。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暂缓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结束后,应依法恢复履行按期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义务,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生育保险同步实施缓缴政策。
三、待遇享受
缓缴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按当期已申报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就医正常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稳定不降低。
缓缴期间,参保人员辞职、办理在职转退休、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时,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四、经办服务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办理程序
(一)即时办理: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企业履行承诺即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免审核,即时办结。
(二)履行承诺: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1)一次即可,无需反复递交。
(三)数据推送:缓缴期间,区医保局在每月1日前,将需要缓缴企业信息传递至区税务局,由区税务局完成缓缴企业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征缴数据实时共享。
(四)缓缴结束:缓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缓缴企业应将缓缴保费缴纳到位。在缓缴期结束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缓缴保费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认真做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相关工作。医保、发改、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注重配合,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调度监测。各地各部门要注重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按月汇总向上集中报送缓缴信息,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于缓缴医保费业务发生的次月7日前,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明细表》(见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基金管理,跟踪运行情况,强化运行分析,管控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完善系统功能,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三)完善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畅通申报渠道,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确保缓缴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划型承诺函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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