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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内容的审查要求

发布日期

2009-09-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内容的审查要求

2009年9月24日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近期广告监测发现,部分美容机构涉嫌利用广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为此市工商局就相关广告用语提请市卫生局进行认定。根据市卫生局的认定意见,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就本市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经市卫生局认定,下列广告内容均属于医疗美容服务。
  其中,属于美容外科的内容有:无痕去眼袋(一次性做到消脂、吸脂、无痛、无疤)、专利祛眼袋、毛发生发养发(脱发面积加密、睫毛加深加长、眉毛加密)、韩式电压双眼皮(无痛、无疤、自然持久)、韩式物理高鼻梁、光频溶脂、激光点压、溶脂蛋白全身瘦等。
  属于美容皮肤科的内容有:去面部各种色斑、祛除黑眼圈、生物祛痘印色斑(黄褐斑、雀斑、红血丝、青春痘、痤疮、色素斑)、微电波拉皮、双极射频速效紧肤提升、光学射频美白祛斑、永久脱毛等。

  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美容机构不得发布含有医疗美容服务内容的广告。

  三、发布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应当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可发布。
  美容服务广告不得对美容效果作类似“不反弹”、“不复发”等虚假或者不科学的承诺。

  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前应当严格审核广告主的资质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及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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