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基层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01-05
津卫社[2008]1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08-01-05
天津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基层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卫社[2008]13号
2008年1月5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天津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基层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基层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2006]26号)、国家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卫人发[2004]115号),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等工作实际,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基层服务实施细则》。
一、选派范围
2006年以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市内六区、滨海三区由政府举办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军队)、市级疾病预防保健机构(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妇儿保健中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市医师”)。
二、时间安排
城市临床医师到基层服务累计时限为一年,其中:
1.到有农业区县乡镇卫生院进行医疗服务6个月;
2.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进行医疗服务6个月。
以上各阶段既可采取集中完成,也可采取分段完成,但每段时间至少连续3个月才可累计计算。
城市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均到涉农区县相应机构服务一年。
三、派遣办法
以“地域临近,交通便利,学科对口,实际需要”为原则。2006年以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大学本科城市医师须在报考中级职称前完成基层服务任务;硕士学位城市医师可在申报副高职称前完成基层服务任务;博士学位城市医师可在申报正高职称前完成基层服务任务。
四、派遣程序
1.各派遣单位每年12月上旬要将本单位下一年派遣计划和选派人员名单报市卫生局社区处;
2.市卫生局社区处根据全市具体情况统筹派遣,并建立《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城市医师的具体安置,并于派遣后7日内将安置情况报市卫生局社区处;
3.城市医师各阶段服务期满后,接收单位据个人表现分别做出鉴定,记入《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
4.《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报市卫生局社区处审核盖章,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材料,交由派遣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五、考核办法
服务期满后进行业绩考核。城市临床医师要在服务社区和农村每一阶段结束后,分别将两个阶段工作期间的思想和业务工作表现进行书面总结,交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审核。接收单位及其辖区区县卫生局根据出勤状况、工作业绩等个人表现做出全面、客观鉴定,填入《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交派遣单位。待各阶段服务任务均完成后,要将城市医师的考核结果在派遣单位公示一周,公示结果记入《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最后,要将《天津市城市医生基层服务考核档案》报市卫生局社区处审核盖章,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材料。
城市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比照城市临床医师进行。
六、加强管理
(一)日常管理
市卫生局社区处负责城市医师下基层服务的派遣安置和对接收区县的监管、考核。城市医师在基层服务期间应接受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双重管理,发挥日常管理机制。
城市医师应完全脱离派遣单位,不再参加原单位的业务、行政值班和其它医疗卫生服务。若派遣单位擅自撤回派出人员,将取消该单位当年派遣资格。各派遣单位要及时与接收单位沟通,确保本单位派遣人员到岗到位。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记录经接收单位审核盖章后,纳入《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城市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因故请假3天,应向接收单位所在区县卫生局申请;超过3天的应报市卫生局社区处审批;超过2周的,顺延基层服务时间。
(二)业务管理
1.城市医师在下基层服务前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服务计划。
2.城市医师每周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学习交流,要有交流学习笔记。
3.城市医师要建立每日接诊日志,服务期满后至少要写一篇学术综述。
4.城市医师要在双向转诊业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对所负责的双向转诊要有统计记录。
派遣单位要审核城市医师的业务服务计划、学习交流笔记、学术综述、双向转诊统计记录,一并纳入《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城市医师在基层服务期间,接收单位具体管理《天津市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考核档案》。
(三)年终通报
市卫生局每年年初要对各单位上一年城市医师下基层服务情况在市卫生系统进行通报。
(四)巡查制度
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人员对城市医师服务基层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市卫生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巡查。
七、几点说明
(一)下列人员可不再安排服务基层工作:
(1)参加卫生援藏、援疆、援外、万名医生下乡工程等1年以上的人员,可视同已完成服务基层任务。
(2)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师执业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市级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人员可不再执行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的任务。
(3)参加市卫生局组派的卫生下乡活动(包括:卫生扶贫、应急医疗救治、青年志愿者、专业项目等)及派遣到急救中心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可作为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时间累计。
(二)接收单位所在区县卫生局要妥善安排好到基层服务的城市医师的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凡出现不能合理安排和使用到基层服务医生的接收单位,将取消其接收资格,并全市通报。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不属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执业。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疗责任,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差错。
(四)城市医师到基层服务的1年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与原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城市医师在基层服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及服务基层期间的伙食补助由派遣单位发放,其标准不应低于在本单位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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