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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18

发文字号

黑卫医政便函[2018]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1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卫医政便函[2018]81号

2018年12月18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等,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满足《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和相关医院数据上报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即实现医院内不同部门间数据交换;到2020年,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即医院内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并具备医疗决策支持功能。

  三、通过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智慧医院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造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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