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6-06-23
津政发[2016]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16-06-23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16]17号
2016年6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二、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
(五)深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报销,即: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分别报销50%、60%、70%。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并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80%。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六)建立重特大疾病精准保障制度。对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参保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重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探索实行病种付费,通过定病患、定医院、定医师等精准保障办法,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可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将特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紧密衔接,探索利用基金结余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七)健全大病联保机制。将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多种保障制度高效衔接,联动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报销,降低个人垫付医疗费负担。鼓励慈善机构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帮助。
三、帮扶困难群体医疗
(八)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九)提高部分困难人员的保障水平。将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的报销水平由低档保障标准提高为中档保障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筹资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十)落实特别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按照高档筹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筹资医保待遇。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档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筹资医保待遇。
(十一)落实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完善医保报销政策
(十二)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50%。
(十三)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下同),且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十四)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在享受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在职职工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
(十五)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十六)调整门诊药店报销比例。自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50%。
五、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十七)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能。自2016年10月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人员当月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的70%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用于补偿个人负担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
(十八)提高个人账户大病保障能力。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当年及历年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
(十九)深入实施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制度。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预算分配和基金清算的全面性、精确性,实行"总额预算控制、结余全部留用、超支有限分担"的管理机制。逐步构建以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程度和满意程度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强化工作量、满意度、个人负担率的考核。健全医保指标数据监控系统,定期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通报运行情况,引导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强化成本意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二十)加快推广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稳步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头付费制度,按照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对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糖尿病健康管理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择优纳入实施范围。加快制定其他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办法,成熟一个推广一个。
(二十一)积极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制度。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优先选择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对规范、成熟的日间手术,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探索实行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
七、强化医保管理服务
(二十二)加强医保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建立医保服务协议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医疗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高效履行协议。完善医保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机构、医师药师、诊疗科目、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床位(牙椅)数量等基础数据库,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医保基础管理。
(二十三)强化医保智能审核。全面推动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诊疗信息由医疗服务机构实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四)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人力社保各项事务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探索"互联网+"在医保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送药服务试点经验,对于诊断明确、用药相对固定、行动不便的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建立网上或电话预约下单、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将药品配送到家、医保基金及时支付的服务模式,增强医保服务便利化水平。
八、加强医保监管
(二十六)加强医保监督管理。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医师(药师)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基本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二十七)规范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实行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建立重点门诊特定病种鉴定中心和复查中心,杜绝虚假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实行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定点就医和分级诊疗机制,由患者自愿确定定点就医机构,并实行按人头、病种付费制度。
(二十八)强化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功能。在医保实时监控信息化监管系统基础上,开发建立医保药品电子信息监控子系统,全程监控药品出厂、销售配送、医师处方、患者使用等环节,有效控制药品的虚假申报、非法回流、倒卖串换等行为。探索在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关键点位建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就医行为。
(二十九)探索建立医保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构建医保诚信管理系统,对医保相关方实行诚信管理。逐步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医药企业、医护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管理名录,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管理机制。
(三十)建立医保就医诊疗信息公示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三十一)加强部门联动与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医保监管工作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违规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医保欺诈骗保行为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十二)探索建立医保风险储备金制度。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每年从当年度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导致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等情况。风险储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储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继续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三十三)深入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继续深入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分别在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年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积极推进京津冀医保协同发展
(三十四)加强京津冀医保交流合作。积极推动京津冀医保在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定点资格互认、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实现三地医保一体化协同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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