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4-07-09
海政发[2004]7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04-07-0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海政发[2004]75号
2004年7月9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以构建海淀区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监管到位、运行高效的海淀区食品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确保海淀区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海淀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工商分局、卫生局、质监局、药监分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城管监察大队、农林委、街工办、建委、教委、规划分局、国土房管局、文化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 “海淀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办”),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研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布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区食品安全办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明确和细化区食品办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四、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
在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下,根据不同监管领域、不同部门职责、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形成“一个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辖区政府落实,群众广泛参与”和“部门执法、联动监管、综合治理,群防群控”的监管体系。将食品安全体系纳入公共安全体系中。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海政发[2004]6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各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
区食品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区政府办负责协助区食品办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的协调、督查和督办;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上述监管以农业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活动中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生产领域的监管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卫生状况的检验检测,上述监管以卫生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流通领域的监管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食盐行业和粮油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上述监管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上述监管以药品监督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游商,上述监管以城管监察大队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并督促落实,卫生部门会同教委进行监管或管理,上述监管以教育部门为主,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并督促落实,卫生部门会同建委进行监管或管理,上述监管以建设部门为主,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监督;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城管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上述查处以规划部门、房管部门为主,拆除以规划、城管监察大队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上述监管以文化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执法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和执法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财政部门应根据海淀区食品安全工作预算方案,保证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农林委、街道工作办负责各乡镇、街道监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村域、社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监督举报体系,协调辖区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区食品办通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作好食品安全进社区工作;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有关部门变更职责的,依照变更后的职责履行。
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食品安全和与食品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管理)责任。
对于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或吊销证照;对于无视食品安全,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进行坚决的打击,该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要取缔经营资格,决不能姑息。
(二)落实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明确海淀区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街、乡(镇)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则。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外来人口等场所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协调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除隐患,处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区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依据市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对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要追究监管(管理)责任。
五、近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评估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估成果确定管理重点,对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出建议,加强监督和执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深入实施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食品放心工程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管理,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逐步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ISO14000认证等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危害措施。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无标预包装食品不得销售。深入推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认真落实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措施,凡进入海淀区销售的鲜、冻畜禽产品必须实行冷藏运输,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加强行政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市场退出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
要健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整合全区监测资源,由区食品安全办组织制定统一的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查重点,统一汇总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统一对外发布与宣传,形成统一的监测与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加大对检测检验设施设备投入力度,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四)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
制定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办根据市食品安全办制定的预案和区委区政府、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海淀区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认真落实。
(五)建立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监督防控体系
在明确辖区政府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同时,比照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模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群防群控监控、举报体系,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进货等重点部位、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集和发布制度
建立信息归集制度。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及时向区食品办提供食品安全检测等信息和监管情况。保持信息沟通,共同严防与食品有关的染疫动植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案件统计分析,监测、监督抽查和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结论,食品安全预警、警示信息,以及综合治理的执法行动的宣传等,由区食品安全办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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