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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20

发文字号

铜价费[2016]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铜陵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20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铜陵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铜价费[2016]47号

2016年10月20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6]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6年10月20日起,取消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取医用耗材费用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销售,同步调整市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和价格另文通知执行。

  二、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后,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同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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