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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0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17〕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铜陵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助推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以下政策。

一、促进重点领域发展

(一)重点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企业,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加工、算法建模、分析发掘、数据展现、行业应用、数据交易以及与其直接关联的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智能硬件、3D打印、虚拟与增强现实技术、区块链等企业。具体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补助经营场地费用

(二)对引进的大数据企业,自购用于从事大数据业务房产的,按房产购置价值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给予每平米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房产的,前3年给予不超过5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助;同时给予每平米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引进入驻市大数据产业园的企业,可免费提供不超过5000平方米经营用房,期限5年;同时给予每平米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补助资金由企业落户的县区、园区承担。

三、给予财政贡献奖励

(四)新引进的大数据企业,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五)新引进的大数据企业,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按其高管人员薪资对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奖励;股权分红,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六)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上述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四、鼓励引进知名企业

(七)对在我市落户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软件业务100强、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中国大数据(网络)安全50强,可按注册实收资本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按注册实收资本的0.2%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落户的县区、园区承担。

鼓励引进的上述企业参与铜陵新型智慧城市及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建设。

五、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八)对获得市级产业集聚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国家级产业集聚区的大数据产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园区按1:1比例承担。

上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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