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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18

发文字号

黑人社发[2016]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8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22号

2016年3月18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并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我省为基层人员出台的各项倾斜政策。

  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应申报省直、市(地)或省农垦、森工总局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时,须符合适用于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

  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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