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2013-02-09
赣市府发[2013]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赣州市
现行有效
2013-02-09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赣市府发[2013]4号
2013年2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
(一)农村二女户的奖励扶助政策。
1.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农村二女户,给予夫妻双方或一方每人每月100元奖励费。
2.农村二女户结扎后一个月内,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奖扶金或办理同等数额的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二女户结扎后,从结扎当月开始每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奖扶金。
3.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奖扶政策的农村已扎二女户,奖扶金领取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0周岁。(农村已扎二女户死亡一个女孩且未再生育的,视同二女户,下同)
4.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妻双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每人每年缴交不低于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5.农村已扎二女户女孩考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以上的奖励,优先列入贫困大学生救助范围。
6.农村无房或住危房的已扎二女户建住房,除享受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外,再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建房补助。
7.发展绿色养老产业的农村二女户,为每户重点帮扶户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扶助资金。
8.开展“生育关怀·爱心救助”活动,对特别困难的农村二女户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对遭受天灾人祸和子女在高校就读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二女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对农村二女户孩子死亡且不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3500元的救助金。
9.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主要成员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由政府补助。
(二)独生子女户的奖励扶助政策。
10.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独生子女户,给予夫妻双方或一方每人每月100元奖励费。
11.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130元扶助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170元扶助费。
12.农村独生子女考取大学二本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上的奖励。
13.农村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无房或住危房的独生子女户建住房,除享受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外,再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补助。
14.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
15.对0-14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每年为其独生子女办理一份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16.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每年给予不低于800元的救助金;对遭受天灾人祸或子女在高校就读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户给予不低于1500元的救助金。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金。
(三)计生户的优先扶助政策。
17.组织、人社部门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妻双方及其女孩参加考试的,在其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8.困难计生家庭就学子女,在学校住宿的由教育部门给予生活费补助。农村不再生育的二女家庭女孩和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中考时,在其升学总分中加10分。
19.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计生家庭,民政部门应优先列为农村特困户(低保户),实行定期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集中供养。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成员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付后,剩下未报付费用,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给予解决。春节期间应对当年的农村已扎二女户进行慰问。
20.把农村已扎二女户危旧土坯房优先列入改造范围;分配保障性住房时,符合条件的计生户优先列入安置对象。
21.在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和饮水安全工程中,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并适当增加补助。
22.扶贫部门安排小额扶贫贷款时,给予困难计生户扶贫贴息贷款的扶持;在扶贫开发重点村招收一名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专时,困难计生户子女优先安排;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时,困难计生户优先安排;困难计生户属于移民搬迁对象的,优先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村优先列为扶贫村。
23.各级工会要把贫困计生家庭职工作为重点关心对象,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进行走访慰问。积极为困难计生家庭职工和广大育龄职工提供就业培训、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服务。
24.各级团委要将困难计生家庭子女纳入“希望工程”救助范围,积极开展救助和帮扶。
25.各级妇联在开展“春蕾计划”中,应将特别困难的二女户家庭女孩列入帮扶对象;社会各界开展的其他“关爱女孩”活动,应将特别困难的二女户家庭女孩作为重点关爱对象。
26.困难计生家庭发展生产、科技致富时,涉农部门应优先提供生产项目、优先提供场地种苗、优先安排技术培训、优先提供产销服务、优先安排生产资金等“五优先”。
27.困难计生家庭主要成员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妇科等生殖健康疾病减免60%的费用,减免费用由所在站(所)内部消化。
28.涉农商业银行在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时,要优先支持计生户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
29.在发放农村集体福利时,农村独生子女和已扎二女户家庭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
30.在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中,市、县驻乡挂点单位每年要帮扶5户计生户创建幸福家庭。
二、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领导,把完善政策和政策落实情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机制建设,突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兼容,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
(二)强化资金保障。以上奖励扶助项目未指明资金来源的,由县级财政或社会抚养费支出。奖扶政策由相关的市直单位督促县级对口或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各县(市、区)要统筹25%的社会抚养费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人口基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及时全面兑现计生奖扶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县(市、区)兑现计生奖励优惠政策。享受了本意见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可同时享受其它普惠性政策。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各地每年要举行一次集中性奖扶金发放仪式,酿造良好氛围,让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列入人口计生综合目标考核,并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相关规定与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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