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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特殊器械(材)和特殊消耗材料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09-02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函[2016]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02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特殊器械(材)和特殊消耗材料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复函

鄂价农医函[2016]61号

2016年9月2日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

  你院《关于特殊器械(材)和特殊消耗材料适用市场调节价的申请报告》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执行的对象是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适用文件规定。

  二、《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4]64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特殊器械(材)和特殊消耗材料加价率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要遵守《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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