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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乳山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9-28

发文字号

威价发[2014]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乳山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威价发[2014]83号

2014年9月28日

乳山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调整乳山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乳价请字[2014]5号)收悉。根据你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宁医院、结核病防治所等第一批试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0号)要求,经研究,同意将该5家试点医院纳入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统一测算,并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医院西医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上调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床位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上调手术费(编码为33 打头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威价发[2013]39号文件规定的各级别医院收费标准的146.8%执行,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其他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医疗项目属于普通医疗项目,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承担。

  四、本批复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时,有关部门及医疗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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