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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衡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09

颁发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市直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事项通知

2018年4月9日

市直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2016]16号)规定,没有住院病历或通过住院病历不能认定申报慢性病病种的患者,由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18年4月份。

  二、申报程序
  1、领表。申请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直接下载打印《衡水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或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2、填报。由单位统一组织,按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逐项据实填写《鉴定申请表》(2份,单位盖章),同时准备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盖章)、一寸照片3张,交单位医保专管员。如有近期病历资料,可同时上报。
  3、体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情况,指定检查医院,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体检,检查所需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检查结果由市医保机构统一领取。
  4、鉴定。市医保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与本人上报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参保职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发《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三、待遇享受时间
  通过鉴定的参保职工自2018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门诊就医管理
  1、通过鉴定的慢性病患者,持《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相关病历资料到市直任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病种专家开具《市直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
  2、门诊慢性病患者持社保卡、《门诊慢性病处方》可在市直任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治疗认定慢性病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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