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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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龙岩市
现行有效
2017-06-01
福建省漳州市龙岩市榜山镇人民政府
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6月1日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在全镇推行新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突出公益性,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网底”为重点,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完善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17年完成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以下简称村卫生所)设立全覆盖。积极推进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到2018年基本完成村卫生所达标建设任务,实现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双达标,全部回归公益性。建立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机制,实现“以镇带村,以村促镇,镇村一体,共同发展”目标,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的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建立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由镇卫生院延伸举办公立村卫生所,在市卫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下,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七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所的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信息化统一归口管理。村卫生所人员经费、运行经费、药品、耗材、医事、药事等均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核算和承担。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村卫生所运行规范情况,将医保终端服务开通到村卫生所所在乡村,2017年实现村卫生所医保定点全覆盖,并加强管理,同步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
(二)明确村卫生所功能定位
村卫生所的基本职责是在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和家庭康复指导服务,急危重病人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完成卫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三)科学规划设置村级卫生机构
合理调整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交通便利条件等因素,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中心村卫生所)。确保村卫生所回归公益性质,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含修缮)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业务用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公共用房不足的,也可通过公共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开办经费由市、镇政府负责。
(四)建立村医聘用与退出机制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村医由卫生院下派或从当地具备条件的村医中择优选聘,村卫生所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考核聘用。村卫生所按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村医,原则上不超过3名。其他未被镇卫生院聘用的村医,具备资质的可开办农村个体诊所或保留原有机构,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则上由一体化管理的村医承担,确因当地医疗资源不足的,市卫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建立健全村医每年定期考核制度,由镇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镇卫生院应及时建立村医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对于不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医退出一体化管理队伍。
(五)建立完善经费保障与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村卫生所的人员经费保障与机构运行补助机制。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所水、电和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来源于村医岗位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经费、由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各级政府专项补助经费。将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经费和各种政策性补助经费以及政府专项补助经费,打包交给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全部用于村卫生所人员经费和运行管理。村卫生所村医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标准,由镇卫生院按月发放。
落实村卫生所村医社会养老保险与老年村医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村医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村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7年基本实现村医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覆盖。具体参保缴费按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村医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抗风险能力,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六)实行“七统一”管理
1.统一机构规范建设。村卫生所选址由村委会和镇卫生院共同确定,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投资新建或在原有村委会、学校、敬老院等集体公共房屋改造扩建。改建费用首先应通过中介机构核算,由榜山镇人民政府、榜山卫生院、当地村委会共同承担,比例分别为30%:30%:40%,同时,预算超过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设备建设标准,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医疗保健设备由市、镇政府配备,列入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市卫计部门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匾,统一制发机构印章和工作制度牌。机构名称统一为“××(镇)××村(居委会)公办卫生所”。
2.统一人员聘用管理。村卫生所村医必须符合准入资格,由市卫计部门制定方案,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公开选聘后报市卫计部门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统一管理和调配,实现“镇管村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户籍关系在本村或本乡镇的村医。村卫生所村医可在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村卫生所村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3.统一业务管理。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督促村卫生所村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常规,规范抗生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确保农村居民医疗安全。落实村卫生所在岗村医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加快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4.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村卫生所使用的药品、器械、一次性耗材均由镇卫生院统一采购、调配、发放,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所应按照建设标准配备一般诊疗设备和急救设施,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使用。医疗废物以“小箱进大箱”的形式送镇卫生院按规定统一集中处置。
5.统一绩效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镇、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受市卫计部门委托,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所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任务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6.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所财务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诊疗、药品、耗材等业务收入上缴乡镇卫生院,计入镇卫生院医疗收入,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支。村卫生所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接受镇卫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统一信息化管理。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管理范围,对村卫生所的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健康发展。同时,市医保经办机构将逐步把医保终端服务开通到村卫生所所在村,由村卫生所负责管理,留住基本就医人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将村卫生所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同时配合市卫计部门对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查验收等工作;镇卫生院具体负责辖区内组织实施、落实方案、考核建档等工作;村委会要积极作为,共同推动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工作推进力度。镇卫生院及各村要根据要求推进乡村卫生服务所建设。要及时总结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查和指导。镇卫生院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村卫生所的公益性质。镇政府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卫计部门统筹、村(居)委会分工落实、镇卫生院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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