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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1009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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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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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合成酶综合征相关间质性肺病
泰它西普治疗抗合成酶综合征相关间质性肺病的临床研究
泰它西普治疗抗合成酶综合征相关间质性肺病的临床研究
评价泰它西普对ASS-ILD患者的影响。
单臂
其它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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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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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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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 18~70 岁(含 18 岁及 70 岁),性别不限。 2.Connor’s标准诊断抗合成酶综合征明确者。 3.经肺部高分辨 CT(HRCT)诊断明确符合间质性肺病(ILD)。 4.初治或经治复发或进展的患者,激素及吗替麦考酚酯在入组前1周剂量稳定。 5.患者自愿参加本试验,依从性良好,在研究前有能力理解和签署知情 同意书。;
请登录查看1. 凡不符合纳入标准任何一条者。 2. 合并其它风湿性疾病(干燥综合征除外):如系统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型结缔组织病、未分化结缔组织病;合并系统性血管炎,如 ANCA 相关血管炎者; 3.合并其它可能引起肌肉病变和肌无力症状的疾病,包括:神经性疾病(如肌营养不良、重症肌无力、肌萎缩性侧索硬化、吉兰-巴雷综合征)、肿瘤、药物(如他汀类药物等)、感染、遗传性肌病、内分泌肌病、电解质紊乱、横纹肌溶解; 4.临床病史、体征、血清学检查、HRCT 及支气管肺泡灌洗结果提示除炎性肌病外还有其它可引起 ILD 的疾病,如其它 CTD、系统性血管炎、感染、肿瘤、结节病或环境因素所致的过敏性肺炎。 5.近三个月内应用过CD20拮抗剂利妥昔单抗,BAFF拮抗剂及其他生物制剂。 6. 合并脏器功能显著异常的患者: a) 肝脏: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3 倍正常值范围上限(排除因为肌肉病变所致的转氨酶增高);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范围上限;肝硬化分级为 Child Pugh C 级者; b) 肾脏:肌酐清除率<30 mL/min; c) 肺:有气道阻塞疾病者(使用支气管扩张药之前的 FEV1/FVC < 0.7);肺部有其他临床意义严重异常者; d) 心血管:(i)6 周内出现重度高血压,且治疗后未得到控制(≥160/100 mmHg),(ii)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iii)6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iv)肺动脉高压伴显著右心衰竭表现者; (v)合并心肌受累者; e) 胃肠道:伴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者; f) 神经系统:伴有精神疾病患者; g) 出凝血功能:12 个月内有血栓事件病史(包括卒中和短暂性缺血发作)。 7. 研究者判断,因为其他疾病(非炎性肌病,如恶性肿瘤)而使预期 寿命<1 年的患者; 8.对试验药物或者其成分过敏; 9.计划在治疗期间进行大手术的患者; 10.试验期间已怀孕、正在哺乳或者计划怀孕的女性。 11.给药前 28 天或给药后 3 个月期间,育龄期女性不愿意或不能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2.根据研究者观点,患者存在酗酒或者药物滥用的情况。 13.不能理解或遵从研究程序的患者。 14.研究者判断患者依从性差,难以完成试验者。 15.严重的下肢肌无力或关节病变,影响患者行走的稳定性及耐力而不能进行 6 分钟步行试验者; 16.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17.无法配合完成肺功能检查的患者。 18. 精神疾病患者。 19. 研究者判断不适参加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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